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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关于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的相关规定
2012-09-05 08:44  

一、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 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位学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校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四条 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河北美术学院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学院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院领导签字,学生工作处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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