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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关于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的规定
2012-11-22 10:47  

第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实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各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美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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