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有课程不合格的;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四)德育鉴定等不合格的。
第三条 结业后二年内,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的、不合格课程经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认定,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二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二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鉴定合格的、德育鉴定等不合格经鉴定合格的,可在下一学年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对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