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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关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2016-03-17 15:35  

为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鼓励品学兼优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有机会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本“优秀学生奖学金”为综合奖学金,单科奖学金另定。

第四条综合奖学金的等级与评定办法。

(一)综合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全校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学金数量为全校学生总数的2%、二等奖学金数量为学生总数的3%、三等奖学金数量为学生总数的5%。 

(二)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我校的《学生德育考评办法》,各学院安排辅导员组织各班进行初评得出班级推荐名单,学院依据各班推荐名单结合辅导员、任课老师对学生德育考评的分数和名次,按学院分配的名额确定名单与获奖等级报学生工作处。 

(三)各学院将奖学金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并将审批表装入学生档案。 

(四)获奖学金的学生在全校通报表彰,并同时确定校级三好学生。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一)德育考评低于90分,专业课一科没达到优秀,文化课一科在90分以下,体育低于90分,学年内有旷课、事假累计超过5天,有缺考或补考的学生不能评为特等奖学金。 

(二)德育考评低于80分,专业课有一科在良好以下,文化课有一科不及格,学年内有旷课、事假累计超过8天,有缺考或补考科目,全年内二次所在寝室评为差寝室,不能评选各等奖学金。 

(三)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均不能评选各等奖学金。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报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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