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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8-12-09 10:15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同时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所在寝室全年内公寓评比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1.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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