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手册》第八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结业后二年内,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的、不合格课程经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认定,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二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二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鉴定合格的、德育鉴定等不合格经鉴定合格的,可在下一学年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德育鉴定不合格的,可在结业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工处认定合格者,可重新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二年内鉴定不合格或二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工处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每季度个人思想汇报,加盖居委会或单位公章(至少四个季度);
(二)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表现证明(加盖公章)。
学工处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