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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7-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北美术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等在校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团委、教务处、学工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申诉委员会说明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有异议的, 除因不可抗力外,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学院(系)、姓名、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请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学生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或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校纪律处分委员会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审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该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河北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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