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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23 点击数:

为充分了解与掌握我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更好地落实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及各项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于每年九月初学生报到入学之后开始,九月底前结束,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标准

根据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及不困难四类,并将此认定结果作为学生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认定与评审

1.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需成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认定小组,实行三级认定。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教师、学生管理工作科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结果需经本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再上报学校,以确保该工作的公平、公正。

(3)各班以辅导员所管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老师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供的三级贫困证明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开展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督与管理

学校、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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