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河北美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等在校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其所犯错误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或根据学校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处理。
第六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处分可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七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破坏的,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触犯《刑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者;组织、参与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呼喊反动口号者;出版非法刊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混淆视听者;收看、传播境外媒体敌对宣传者;收藏、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反动宣传品者;收藏、访问非法网站,利用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情节和数额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或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正当防卫者除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无法查清或者双方均积极动手打人者,一并参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分。
(二)寻衅滋事、肇事或策划打架斗殴
1.寻衅滋事,侵犯或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组织、怂恿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用言词侮辱及其它方式危及他人,试图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未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未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3.参与聚众打架,未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八)凡因上述(一)至(七)款原因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上述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比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予以处理。以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有权予以追偿。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赌博围观者、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酗酒滋事者,参照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走私、贩卖、制作、传播反动或不健康的非法音像制品、印刷品、书刊、淫秽书画或录像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者,经他人或相关单位举报,事实清楚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或快递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学校比照第八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考生交试卷后又擅自取回翻阅、修改;
9.课桌或身上某一部位写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10.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达到下列天数的(节假日、双休日除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2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6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8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剽窃、抄袭、私自转让学校或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在校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考察、写生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先进评比、毕业就业、日常管理等原因,对当事人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等设施,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向楼道、宿舍、窗外、洗手间、厕所、水道、管道等公共场所随意倒饭、丢扔或堆放垃圾、吐痰、抛物等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追究其本人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张贴大字报或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提供或使用伪造或涂改证件、公章、数据、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实施上述行为者,学校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行为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严(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七条 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再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奖学、助学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三)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各种评优、推优资格;已经推优的,取消其资格;
(四)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到处分期满;
(二)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三)处分期间中无任何违纪现象;对学校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表彰两次以上或因见义勇为受学校、媒体、政府机关等表彰的;
(二)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国家级、省级表彰;
(三)积极参加院、校级课外活动及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校级两次以上表彰。
第三十条 处分不予解除的情形
(一)在处分期间因思想道德品质差、聚众闹事、寻衅滋事者、打架斗殴,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者,给学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者;
(二)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者(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
(三)处分期满未按要求向学院提交解除申请者;
(四)申请解除处分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因其他原因学校认定不应撤销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两周,应主动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河北美术学院违纪受处分学生表现评定书》。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并将申请解除处分学生的材料汇总,上报学院。
(二)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其资格,并召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专题会议,并出具是否解除XX同学XX处分的报告,报告内容要对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予以具体说明并提出意见。将出具的报告及《河北美术学院违纪受处分学生表现评定书》提交至学工处。
(三)学生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请理由不充分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四)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学生处组织召开校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并表决。
(五)学生处在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公布同意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名单,对不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由辅导员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并告知不予解除处分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因毕业、退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到期自动解除;因休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期限自学生复学后顺延至处分期满。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制定学校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或解除规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