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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学工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除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九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工作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汇总; 

(三)组织学生劳动培训; 

(四)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财务处具体工作如下:

(一)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勤工助学费用的发放。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河北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30%。

第十八条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工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工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单个岗位支付报酬。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工处统计汇总并报财务处后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按日计算或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日计算、按月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酬金,具体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报酬由校内用人单位统计,学工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复核后进行资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不含假期);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工处、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工处协同人事处拟定各部门助岗用人计划,并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核准。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自行面试并聘用学生,须由学工处推荐。

第二十八条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报学工处、财务处备案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用工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三十条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属于或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八章 用工部门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用工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本部门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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