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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9-15 点击数: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追加2014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教〔2014〕 24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预〔2015〕 54号)精神,现就中等职业学佼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有关资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 

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变的意见》(财教〔2012〕 376号)规定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入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项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 适当补助学校。"的内容,调整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二)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的内容,调整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政策范围、中央对地方的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财教〔2012〕3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政策调整内容,我省相应调整冀财教〔2012〕224 号文件规定内容。免学费政策范围、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我省原定政策规定执行。 

二、调整中职国家肋学金补助标准。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 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央政策要求,结合省级财力状况,因免学费政策调整所需省级分担资金,2014年暂不安排,2015年省级财政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已收取第三年学费的学校,要按规定如数退还给学生。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冀财教〔2012〕2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政策的学生范围,对不能在国家规定时限〔教职成〔2009〕2号)坚持学习未达到规定学时、学习内容达不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不得享受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并及时在学生资助系统中予以删除。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菅理工作,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严禁虛报学生人数,严禁"先收后返"同时,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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