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结合实际情况,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全年内公寓评比所在寝室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 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各地、省属高校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
1、评定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我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高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科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为确保该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学院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认定结果上报学校。
(3)以辅导员所管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开展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
2、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3、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