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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09 点击数: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同时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类相关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与创新创业项目、课题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全年内公寓评比所在寝室均为优秀寝室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1.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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